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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海軍
  2013年5月,姚某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四子王旗烏蘭花鎮居民劉某的住房相鄰處建起了一家石料加工廠。石料加工需要大量用水,同時也會排出大量廢水。姚某辦起加工廠不久,劉某發現自己的住房牆體發生裂縫。隨後又發現根基下陷,牆體裂縫更加嚴重。劉某認為自己的房屋損壞是姚某的加工廠排水導致,因而訴至法院要求姚某予以賠償。
  庭審期間,姚某辯稱劉某的房屋損害不是自己的加工廠排水所致,因而拒絕賠償。後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劉某的房屋損害原因是姚某的加工廠排水系統防滲措施不當,導致廢水滲入劉某住房的根基下,從而使劉某的住房發生了上述損壞。經有關部門評估,劉某房屋損壞的維修費用為9000元。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後,判令姚某賠償劉某房屋維修費9000元。
  法官庭後表示,鑒定結論為劉某的房屋損害與姚某的加工廠排水具有因果關係,而姚某對此沒有提出異議,因而對此予以採納。姚某和劉某相鄰而居,雙方構成了相鄰排水關係,劉某固然應該為姚某排水提供方便,但姚某也必須採取措施,保證劉某的不動產房屋不能因此受到損害。而姚某可以採取合理的措施排水卻未採取,造成了劉某房屋受到損害的結果,故此應當給予賠償。
  (原標題:石料廢水滲入鄰家地基防滲不當應賠房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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